Q11.刊物編輯人員可以將作者投稿內容稍加刪減後刊登嗎?
A11.著作人格權包含「禁止不當修改權」,若編輯人員在不扭曲作者本意,也就是未損害作者名譽的前提下,是可以稍微刪減內容的。最好在徵稿啟事聲明本院保留刪減之權。
Q12.廣告文宣中,是否可以直接轉貼他人文章或圖片?
A12.廣告有商業性質,而且內容很少,直接轉貼他人文章或圖片會占廣告相當大的部分,所以最好不要,應事先經過作者同意,避免爭議。
Q13.為編印刊物或建置主題知識庫或統計資料庫蒐集各方已公開資料並刊載或上傳,是否要經過作者及出版者同意?
A13.沒有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任意上傳、下載或轉貼別人的著作,已侵害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是盜版的行為。
Q14.為建置主題知識庫,提供其他網站的網址連結,單純的超連結會不會侵害著作權?
A14.因為並沒有轉貼內容,原則上不會,但如果明知道連結的網頁是有侵害著作權的網站,這樣就會有侵害著作權的風險。
Q15.政府出版品是否享有著作權,可以直接轉載於本院的刊物或資料庫中嗎?
A15.轉載為「授權他人利用著作」的一種利用方式;政府機關的法規、公文、講稿、新聞稿等不受著作權保護,大家都可利用;但其他著作須經授權同意。
Q16.如何同意他人轉載我的著作(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A16.授權利用應簽署授權書以為具體依據。相對的,若要利用他人文章,應向對方(著作權人)取得授權書。
Q17.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可否要求有償授權?
A17.授權可收取授權金,亦可無償授權,由雙方議定。
Q18.已獲得著作權人同意轉載他的文章,可否原文照登即可,不要標示來源於資料中?
A18.轉載應標示首次發表之刊物名稱及卷期日期,經授權轉載(利用)他人文章,若無標示來源,除了有失禮貌、不符出版慣例,還構成違反著作權法及授權契約。
Q19.若文章已刊登但尚未經授權,應如何處理?
A19.文章未經授權但已刊登,應補取得授權;若無法獲得授權,則應立即卸除文章。若紙本無法回收,線上全文應卸除。
Q20.將自己的文章重複投稿刊物,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A20.重複投稿俗稱「一稿二投」,雖不違反著作權法,但有學術倫理上自我抄襲(研究計畫或論文未適當引註自己已發表之著作)、重複發表(重複發表而未經註明)之爭議。出版單位為避免此爭議,刊登前可請作者提出書面保證未「一稿二投」,或與作者契約約定「一稿二投」將違反契約,應負違約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Q21.將文章投稿於同一出版單位的不同刊物會形成「一稿二投」嗎?
A21.出版單位相同,仍構成「重複發表」、「一稿二投」。
Q22.新聞報導或新聞評論是否享有著作權?是否可被轉載至編印的刊物或主題知識庫?
A22.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不受著作權保護,可以直接被轉載。
Q23.「編輯著作」之定義?該著作人是否同享著作權?
A23.「編輯著作」應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由多篇文章集合成期刊中之「專欄」,或集合成叢書中相同主題的「篇/章」,是有可能構成「編輯著作」,應視編輯投入的程度是否達到法定的高度(原創性)判斷之。編輯著作之權利人為著作人,但若「編輯著作」違反被編輯著作的著作權(未經授權),仍然違法。
Q24.期刊專欄、叢書篇章可單獨稱為「編輯著作」嗎?
A24.一般期刊專欄或叢書篇章其編輯投入程度應未達到法定的高度(原創性),故專欄、篇章不能視為獨立著作,故不可稱為「編輯著作」。
Q25.報紙副刊版面屬於獨立編輯著作嗎?
A25.報紙的副刊版面,是就約稿或他人的投稿加以編輯而成,就整個副刊的版面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副刊的編輯著作與原投稿或約稿的各文章的語文著作的著作權,保護期間分別計算。
Q26.報社對報紙副刊版面享有編輯著作權,那報社是否可將副刊文章授權於第三人利用?
A26.副刊版面之編輯著作與副刊中的各文章,其著作權分別獨立。如果報社要將整個副刊版面授權第三人利用,應取得該版面所有作者的同意。
Q27.若整個報紙副刊版面被第三人未經授權利用,報社可否申訴?
A27.報紙雜誌中一篇文章被他人轉載了,只有原作者可以主張權利。但是如果整個副刊版面,都被第三人轉載或重製了,報社可以主張編輯著作被侵害,原作者(投稿者)也可以主張原語文著作被侵害,兩者可以分別對第三人主張。
Q28.另一出版社欲利用本院刊物中的摘要,是否該經著作權人同意?
A28.若不是系統性的利用,且註明出處,不需經著作權人同意。若是系統性的利用,則需經著作權人同意。
Q29.將國外學者的文章或書籍,翻譯成中文後發表或出版需經著作權人同意?
A29.需要,因為翻譯屬於改作原著作的行為,所以要經過原著作人的同意,除非該外國人所屬國家非WTO會員國,且與我國並無保護雙方國民著作權之協定。
Q30.主動投稿之著作權屬於誰?作者可否自行集結成冊出版?
A30.著作權屬於作者,作者可以自行集結出版。出版社要在原刊登的雜誌外利用,如:資料庫、電子報,需要再經過作者授權。
Q31.出資聘人完成的著作,著作權屬於誰?邀稿提供稿費、邀請演講提供演講費,可以視為出資嗎?
A31.有對價關係即為出資,故邀稿提供稿費、邀請演講提供演講費,可以視為出資。著作權歸屬依契約約定,若無約定,則以受聘人享有,但出資人可在「出資的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利用」的行為包括重製、改作、編輯等。如:出版社可以將作者的文稿改寫成短文,用以預告下期專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