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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依據1967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智慧財產權包括:
1.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
2.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以及廣播。
3.人類之任何發明。
4.科學上之發現。
5.產業上之新型及新式樣。
6.製造標章、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以及商業名稱與營業標記。
7.不公平競爭之防止。
8.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權利。

因此,所謂「智慧財產權」,可說是各國法律為了保護人類精神活動成果,而創設各種權益或保護規定的統稱。因為這些權利都是法律所創設出來「無形」的權益,一般也會稱為「無形財產權」或「無體財產權」。

目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包括:專利法(發明、新型、新式樣)、商標法(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產地標示等)、著作權法(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競爭的部分)。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著作權基本概念篇


著作權法108年5月1日修正
【圖書館】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四節 著作財產權
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 48 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 ,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第 48-1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第 51 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章之一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防盜拷措施

第 80-2 條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為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第六章 權利侵害之救濟

第 87-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輸入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重製之著作重製物,並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利用之。
五、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六、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執行業務】
第二章 著作

第 7 條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一節 通則

第 10-1 條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第二節 著作人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四節 著作財產權
第一款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第 28 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第三款 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及消滅

第 37 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第 41 條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合理範圍】
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 44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 45 條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46 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47 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49 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第 50 條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55 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61 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第 64 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台灣經濟研究院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宣導】

當您使用各項圖書資源(包括紙本書刊與電子資源)時,請特別注意著作權法對於重製(影印、列印、掃描、下載、複製等)及引用行為的限制。以下舉例說明:

一、重製之範圍(著作權法第3、22條)
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除依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合理範圍內重製外,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以免侵害其著作財產權。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二、改作權與編輯權由著作人專有(著作權法第3、7、28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以翻譯、改寫等方法就原作另為創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的權利。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故,資料經過選擇、編排的網路資料庫已形成被保護的編輯著作,不受資料庫收錄的資料是否有著作權保護影響。

三、政府公務內部參考之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44、63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雖為機關內部參考之用,但大量影印,則可能侵害著作權人的利益。利用人可將合理使用的結果進一步翻譯。

四、圖書館服務(著作權法第48、63條)
圖書館得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使用自助式影印機自行重製者,亦應遵守此規定。利用人可將合理使用的結果進一步翻譯、散布。

五、論文摘要之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48-1、63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學位論文、期刊論文、研討會論文或研究報告所附之摘要。利用人可將合理使用的結果進一步翻譯、散布。

六、個人或家庭之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51、63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影印店之機器為供公眾使用,不在合理範圍內,不過近來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採取放寬的見解,允許請影印店代為重製。利用人可將合理使用的結果進一步改作。

七、時事報導之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9、49、63條)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時事報導指單純地傳達事實的報導,引用著作佐以達到新聞傳播的效果。利用人可將合理使用的結果進一步翻譯、散布。

八、研究評論之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52、63條)
為報導、評論、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利用人可將合理使用的結果進一步翻譯、散布。

九、時事論述之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61、63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利用人可將合理使用的結果進一步翻譯、散布。

十、非營利活動之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十一、編輯公開演說須經授權(著作權法第3、22、62條)
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將他人演講錄音、筆錄或攝影等均屬重製行為,須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十二、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政府出版品之範圍(著作權法第9、50、63條)
1.法令或公務員於職務上所擬之公文(如文告、講稿、新聞稿)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2.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政策白皮書、研究報告或調查報告等),在合理範圍內,得被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利用人可將合理使用的結果進一步翻譯、散布。

十三、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之移除或變更(著作權法第80-1條)
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請圖書館協助移除或變更之:
1.因行為時之技術限制,非移除或變更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即不能合法利用該著作。
2.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出於轉換技術上必要之移除或變更。

十四、防盜拷措施(著作權法第80-2條)
不得利用設備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

十五、合理引用之要件(著作權法第16、64條)
引用時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出處--著作名稱及著作人之姓名(著作人格權之姓名表示權)。
直接引用及原文照錄(quotation),應於文中標以上下引號,篇幅不宜太多。

十六、「合理範圍」的判斷基準(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然而大量下載或有系統地下載資料幾乎一定超出合理使用之範圍: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另應回歸著作權法之立法精神,考量是否為「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而利用他人著作,並非單純二分為是否有收費的商業行為。
2.著作之性質。指被利用著作的性質,事實性著作較創作性著作較能主張合理使用。如,期刊之語言著作可重製單篇,但音樂著作不可重製單首。另,利用已公開的著作較能主張合理使用。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如果利用的量雖少,但卻是著作之精華所在(即質很高),較不易主張合理使用。期刊僅限重製單篇著作,整本或化整為零之重製,超出合理使用範圍,不得為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十七、以上只是舉例說明,並不是窮盡列舉所有可能違反著作權法之情形。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仍須視個案具體情況判斷。如果有問題,應請教本院法律顧問。

十八、若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違者須自負相關法律責任,並由本院依本院規章懲處。


【台灣經濟研究院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宣導 Q&A 】
蒐集資料

Q1.我請影印店將整本書影印裝訂,但只是個人參考查閱,沒有提供給他人使用,是否可行?
A1.不行。將書籍整本影印,會造成市場替代的效應,已超出合理使用的範圍,所以已侵害著作權。複製他人著作中的部分,如果只是單純供自己閱讀,不做商業上使用,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不會侵權。

Q2.是不是不要影印整本書就不犯法,只印三分之一符合合理使用範圍嗎?
A2.著作權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影印只要不超過三分之一,就是屬於合理使用』,應逐案做判斷,若不做商業上使用,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部分會比較大。如果分次影印的目的還是為了要影印完整的一本書,同樣並不在合理使用的範圍,還是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

Q3.我可以請影印店影印或掃描別人的文章嗎?
A3.影印及掃描都是重製行為,除合理使用外,應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因個人研究之目的,可就圖書館收藏之著作,重製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請影印店重製者,亦應遵守此規定。

Q4.因研究討論需要,可以將他人的著作影印,分發給研究小組成員,作為內部參考資料?
A4.只要不是系統性的針對特定期刊或論文集內的單篇著作重製,純研究的內部參考用,原則上是可以的。

撰寫文章

Q5.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應如何標示引用範圍及出處?
A5.引用時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出處--著作名稱及著作人之姓名。直接引用及原文照錄(quotation),應於文中標以上下引號,篇幅不宜太多。

Q6.我可以改寫(或翻譯)別人的文章嗎?
A6.改寫或翻譯是改作的行為,除合理使用外,應徵得權利人的同意。

Q7.我將我已發表的文章修潤改動文字,或增刪段落以配合出版或主辦單位的篇幅字數限制,是否可視為另一個新的著作?
A7.文章內容幾乎相同,文句未經改寫或換句話說,僅因篇幅限制而增刪段落,或因修潤而改動文字,應仍視為同一著作。

Q8.為編印刊物或建置主題知識庫,收錄已公開的論文摘要,並翻譯之,是否要經過作者及出版者同意?
A8.收錄是重製的行為,翻譯是改作的行為,不過若只是針對論文摘要,而且不是系統性的針對特定期刊或論文集內的單篇著作,原則上不需要經過同意,非營利的更是如此。

Q9.欲將院外學者的著作,篩選編寫摘要刊於本院刊物或主題知識庫中,是否須經該著作權人同意?
A9.如果摘要的範圍不大(不可大到使讀者不需去看其原文的地步),原則上是可以。如果就該著作闡述的概念用自己的文字「表達」該摘要,則屬新的著作,而且並未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Q10.圖表是否享有著作權?自行接續更新資料並發表是否需經著作權人同意?
A10.圖表可以享有著作權,但通用的圖表不受著作權保護,故人人皆可依常見圖表呈現方式更新資料並發表之。

出版編輯 或 建置資料庫

Q11.刊物編輯人員可以將作者投稿內容稍加刪減後刊登嗎?
A11.著作人格權包含「禁止不當修改權」,若編輯人員在不扭曲作者本意,也就是未損害作者名譽的前提下,是可以稍微刪減內容的。最好在徵稿啟事聲明本院保留刪減之權。

Q12.廣告文宣中,是否可以直接轉貼他人文章或圖片?
A12.廣告有商業性質,而且內容很少,直接轉貼他人文章或圖片會占廣告相當大的部分,所以最好不要,應事先經過作者同意,避免爭議。

Q13.為編印刊物或建置主題知識庫或統計資料庫蒐集各方已公開資料並刊載或上傳,是否要經過作者及出版者同意?
A13.沒有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任意上傳、下載或轉貼別人的著作,已侵害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是盜版的行為。

Q14.為建置主題知識庫,提供其他網站的網址連結,單純的超連結會不會侵害著作權?
A14.因為並沒有轉貼內容,原則上不會,但如果明知道連結的網頁是有侵害著作權的網站,這樣就會有侵害著作權的風險。

Q15.政府出版品是否享有著作權,可以直接轉載於本院的刊物或資料庫中嗎?
A15.轉載為「授權他人利用著作」的一種利用方式;政府機關的法規、公文、講稿、新聞稿等不受著作權保護,大家都可利用;但其他著作須經授權同意。

Q16.如何同意他人轉載我的著作(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A16.授權利用應簽署授權書以為具體依據。相對的,若要利用他人文章,應向對方(著作權人)取得授權書。

Q17.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可否要求有償授權?
A17.授權可收取授權金,亦可無償授權,由雙方議定。

Q18.已獲得著作權人同意轉載他的文章,可否原文照登即可,不要標示來源於資料中?
A18.轉載應標示首次發表之刊物名稱及卷期日期,經授權轉載(利用)他人文章,若無標示來源,除了有失禮貌、不符出版慣例,還構成違反著作權法及授權契約。

Q19.若文章已刊登但尚未經授權,應如何處理?
A19.文章未經授權但已刊登,應補取得授權;若無法獲得授權,則應立即卸除文章。若紙本無法回收,線上全文應卸除。

Q20.將自己的文章重複投稿刊物,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A20.重複投稿俗稱「一稿二投」,雖不違反著作權法,但有學術倫理上自我抄襲(研究計畫或論文未適當引註自己已發表之著作)、重複發表(重複發表而未經註明)之爭議。出版單位為避免此爭議,刊登前可請作者提出書面保證未「一稿二投」,或與作者契約約定「一稿二投」將違反契約,應負違約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Q21.將文章投稿於同一出版單位的不同刊物會形成「一稿二投」嗎?
A21.出版單位相同,仍構成「重複發表」、「一稿二投」。

Q22.新聞報導或新聞評論是否享有著作權?是否可被轉載至編印的刊物或主題知識庫?
A22.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不受著作權保護,可以直接被轉載。

Q23.「編輯著作」之定義?該著作人是否同享著作權?
A23.「編輯著作」應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由多篇文章集合成期刊中之「專欄」,或集合成叢書中相同主題的「篇/章」,是有可能構成「編輯著作」,應視編輯投入的程度是否達到法定的高度(原創性)判斷之。編輯著作之權利人為著作人,但若「編輯著作」違反被編輯著作的著作權(未經授權),仍然違法。

Q24.期刊專欄、叢書篇章可單獨稱為「編輯著作」嗎?
A24.一般期刊專欄或叢書篇章其編輯投入程度應未達到法定的高度(原創性),故專欄、篇章不能視為獨立著作,故不可稱為「編輯著作」。

Q25.報紙副刊版面屬於獨立編輯著作嗎?
A25.報紙的副刊版面,是就約稿或他人的投稿加以編輯而成,就整個副刊的版面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副刊的編輯著作與原投稿或約稿的各文章的語文著作的著作權,保護期間分別計算。

Q26.報社對報紙副刊版面享有編輯著作權,那報社是否可將副刊文章授權於第三人利用?
A26.副刊版面之編輯著作與副刊中的各文章,其著作權分別獨立。如果報社要將整個副刊版面授權第三人利用,應取得該版面所有作者的同意。

Q27.若整個報紙副刊版面被第三人未經授權利用,報社可否申訴?
A27.報紙雜誌中一篇文章被他人轉載了,只有原作者可以主張權利。但是如果整個副刊版面,都被第三人轉載或重製了,報社可以主張編輯著作被侵害,原作者(投稿者)也可以主張原語文著作被侵害,兩者可以分別對第三人主張。

Q28.另一出版社欲利用本院刊物中的摘要,是否該經著作權人同意?
A28.若不是系統性的利用,且註明出處,不需經著作權人同意。若是系統性的利用,則需經著作權人同意。

Q29.將國外學者的文章或書籍,翻譯成中文後發表或出版需經著作權人同意?
A29.需要,因為翻譯屬於改作原著作的行為,所以要經過原著作人的同意,除非該外國人所屬國家非WTO會員國,且與我國並無保護雙方國民著作權之協定。

Q30.主動投稿之著作權屬於誰?作者可否自行集結成冊出版?
A30.著作權屬於作者,作者可以自行集結出版。出版社要在原刊登的雜誌外利用,如:資料庫、電子報,需要再經過作者授權。

Q31.出資聘人完成的著作,著作權屬於誰?邀稿提供稿費、邀請演講提供演講費,可以視為出資嗎?
A31.有對價關係即為出資,故邀稿提供稿費、邀請演講提供演講費,可以視為出資。著作權歸屬依契約約定,若無約定,則以受聘人享有,但出資人可在「出資的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利用」的行為包括重製、改作、編輯等。如:出版社可以將作者的文稿改寫成短文,用以預告下期專題。

舉辦會議

Q32.舉辦會議邀請院外人士演講,工作人員將演講過程全程錄影、錄音並寫成逐字稿發表論文集,是否需經過主講人同意?
A32.演講內容是語文著作,工作人員或聽眾要錄音前要先徵求主講人的同意。筆錄也是重製的行為,改作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故不論是逐字稿或是會議實錄都要經過主講人的同意。

Q33.研討會中,因討論需要或引證需要,可否提供他人文章的部分內容?
A33.可以,這是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

其他

Q34.早期購買的磁片資料已無常設設備可讀取,是否可將其轉拷至光碟或網路硬碟中?
A34.原則上可以,但只能轉拷一份。

Q35.PDF檔案經過加密處理,必須要密碼才可開啟,可否利用軟體解除以方便閱覽?
A35.不得利用設備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

 
以上Q&A提供同仁參考,歡迎同仁提問,請洽資服中心(分機243)。
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仍須視個案具體情況判斷。如有問題,應請教本院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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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印,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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